(一)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不能進行事實收養公證的收養者戶籍。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大常務會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實施后,未滿足收養條件擅自收養的戶籍人員,收養人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可直接在收養人家庭所在地登記戶籍的收養人和收養人通過親子鑒定排除親屬關系的,收養人居住地鄉(町)政府、街道事務所動員將收養人送往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救助機構登記戶籍。
(二)無生活滯留站流浪乞討者戶籍。
對滯留社會救助管理機構3個月以上,無法驗證身份、無法生活的流浪乞討者,社會救助機構提出定居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查登記戶口。
(3)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和綁架救助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孩子戶口。
綁架救助的搜查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孩子和被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定居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查登記戶口。
(四)因結婚等原因流入我省無戶籍人員戶籍。
由于結婚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沒有戶籍的人,必須根據口音、生活習慣、親屬關系等途徑查明原籍,確認是否登記戶籍。
如果原籍查不到,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調查情況,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登記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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